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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论坛(第三期)“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与《民法典》的衔接”研讨会成功举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深入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水平市场体系建设,2022年9月28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质量监督司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主办的市场监管论坛(第三期)“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与《民法典》的衔接”研讨会在我校成功举行。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人大财经委、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计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专家学者出席论坛或线上参会。学校领导、市场监管研究院、法学院、千亿·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的领导及部分教师参加会议。



论坛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千亿·体育(中国)官方网站院长、市场监管研究院院长于海纯教授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敬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一级巡视员薛国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副局长李宣庆先后致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敬波在致辞中首先对现场和线上参会的领导、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王敬波副校长指出,市场监管研究院今年6月成立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研究院集合贸大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优势,通过举办市场监管论坛,聚焦研讨市场监管领域的一些重大战略性、前沿性问题,撰写市场监管蓝皮书、编印《市场监管参考》等一系列活动,将国际上最前沿的市场监管理论和实践成果,呈现给相关领导和社会各界,为我国的市场监管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精心挑选的,希望各位专家贡献真知灼见,进一步明晰《民法典》与《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责任制度规则上的协调、衔接,为《产品质量法》修订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一级巡视员薛国芹在致辞中,代表法规司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组织这次论坛,希望大家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来讨论《产品质量法》修订问题。对于《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制度条文的修订,她建议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要理清产品质量责任的历史沿革,为现行法相关条文的修订打好基础;二是要处理好《产品质量法》与《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做好制度和规则的衔接;三是充分分析产品责任的关键问题和重要制度,如产品缺陷的概念、责任主体、抗辩事由等问题,四是要立足实际,精准献策,为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具体修法建议。



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副局长李宣庆在致辞中介绍了《产品质量法》修订相关的前期工作情况,指出经过多方讨论,对于《产品质量法》的未来修改已经形成产品安全监管法、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促进法三法合一的共识。现行《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内容尚不够完善,尤其是和《民法典》的衔接有待进一步推进,今天参与《民法典》起草的核心专家参会研讨,期待形成更多共识。李局长还特别指出,总局正在探索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和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制度建设,希望专家们也多关注这些方面的法律问题,未来提供一些好的意见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典》起草核心专家王利明就《民法典》第1207条关于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释。王利明教授认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请求权基础应当基于侵权,而不是基于违约。王教授继而就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构成要件,比如明知、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健康严重损害、相应的损害赔偿等,结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关争议进行了深入分析,为《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典》起草核心专家张新宝回顾了《民法典》产品责任规定的形成过程,对现行《民法典》产品责任规定与《产品质量法》损害赔偿规定的关系以及相关立法背景进行了说明。张新宝教授认为,《产品质量法》现行规定与《民法典》不同确需修改的,肯定应当修改,《民法典》没有而《产品质量法》中现有的规定应予以保留。张教授还对现行《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第44条的其他重大损失,以及第45条的诉讼时效等问题提出了修改的具体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巡视员陈现杰就《民法典》第1203条关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性质、责任主体、责任形态问题详细阐述了自己的看法。陈法官认为,学术界多把该条规定解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实务界普遍认为是连带责任,两者的分歧对司法适用影响很大。陈法官分别从产品责任在美国法、德国法上的发展演变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基于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对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延伸规制,但并未改变产品责任本质上是生产者责任的实质。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处长崔汕汕表示,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积极推进《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工作。对于《产品质量法》的修改,有三点思考:一是该法的修改应放在新发展阶段的大背景下来考虑,我们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是和国家的发展战略相互关联的;二是法律本身是公共产品,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也需要更新迭代,除了我们现有的理论研究方式,也可以借鉴一些实证研究的方法,希望市场监管研究院能在这方面有更多贡献;三是希望与学术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同志多交流沟通,共同推进高质量立法工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李俊教授首先对产品责任制度完善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认为完善的产品责任制度能很好地发挥市场机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方的作用,切实保障产品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支撑。李俊教授认为现行产品责任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如产品缺陷等核心概念界定不清晰、惩罚性赔偿等规则操作性不强、产品责任制度运行的配套规则如举证责任分配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存在缺失、《产品质量法》的一些规定与《民法典》不一致等,进而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谢鸿飞研究员就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保险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惩罚性赔偿保险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实践中,美国支持惩罚性赔偿,一些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很高,但是德国对惩罚性赔偿持否定态度,实践中也基本不用。谢研究员在对支持和反对惩罚性赔偿保险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具有可保性,《产品质量法》可以就惩罚性赔偿进行更细致的规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教授首先就《民法典》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民法典》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程教授随后围绕《产品质量法》修订中销售者的归责原则问题、缺陷产品损害应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建议《产品质量法》修订时一并考虑缺陷产品自损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而不必借鉴德国将二者进行区分的做法,这样更简便经济,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友军教授主要围绕《产品责任法》与《民法》的关系、产品和产品缺陷的界定、与产品有关的责任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就《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规定而言,它与《民法典》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以此为基础,《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修订应遵循补充性、操作性、引致性原则处理。同时条文规定要考虑与其他部分的协调,规范的密度应适度,其余的可以留给未来的司法解释或实施条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侯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了他对《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相关条文修改的意见。他认为,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应当体现源头治理、多元治理的理念,多渠道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司法压力,保护受害人权益。侯法官随后对司法过程中产品责任条文适用的一些疑难问题,如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和基数问题、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问题、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等表达了看法,希望在《产品质量法》修法时予以解决。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张云教授就《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的具体条文修改发表了意见。她认为,第40条应增加销售者不得故意拖延和无理由拒绝的内容和销售者免责事由。第41条生产者免责事由的后两项即“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抗辩及发展风险抗辩,与《民法典》后续跟踪义务规定相冲突,应调整或删除。第42至45条中也存在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情形,应当调整。此外应准确界定产品缺陷的概念和明确产品缺陷类型化判断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董春华研究员就《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的关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等条文的修订、不合理危险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她认为,《产品质量法》损害赔偿部分有自己的逻辑,在不和《民法典》重要规则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补充、细化相关规则;对产品缺陷概念进行准确界定非常必要,但对如何判断不合理危险进行细致规定需要慎重,对于主观性强的判断标准如消费者期待、风险效益的规定,要考虑中国的司法适用困难。



在最后的总结发言阶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监督司李贺军副司长表示,今天的研讨会很有意义,会议对相关问题的深入讨论,对于加快《产品质量法》修订进程,是一个很好的支撑。各位专家提出的关于修法的宏观思路和对具体条文的修改意见,修订起草组会积极吸收、采纳。下一步,期待各位专家继续支持《产品质量法》修订特别是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共同推动我国质量事业进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在总结发言中表示,市场监管研究院的成立于学校、于法学院而言都是一件大事。今天组织的第三期市场监管论坛非常成功,相信各位专家发表的真知灼见,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制体系会有很大助益。希望研究院继续发挥多学科优势,发挥学术界和实务界相结合的优势,做好研究工作,为我们的社会服务和学科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法学院将一如既往地提供支持。



最后,王敬波副校长对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再次表示感谢。会议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