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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MPA师资队伍建设,规范MPA教学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MPA教师队伍由授课教师、讲座教师和校外实践导师构成。
第三条 MPA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管理的日常工作由MPA教育中心负责。
第二章 授课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学管理
第四条 MPA授课教师遵循自愿申报、公平竞争的原则选聘,以学校公共管理学科专业教师为基础,适度从外部聘任。
第五条 MPA授课教师实行团队制,一门课程原则上须配备两名教师(A\B角)。不同学年由不同教师授课。同一学年,一门课程原则上由一位教师单独授课,在某一授课教师无法承担或被认定为不能再承担授课任务时,进行轮换。
第六条 新任授课教师选聘程序:
(一)有授课意向的教师向MPA教育中心提出申请;
(二)MPA教育中心根据教师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三)MPA教育中心组织通过审核的教师试讲;
(四)根据专家组评分情况,由MPA教育中心公布授课教师名单。专家组由至少5名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七条 申报条件和流程
(一)申报授课教师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MPA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课程所属专业和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科研论文发表;
3.承担教指委认定核心课程的授课教师,标准从严,原则上应为本校在编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返聘的除外。
(二)在满足(一)中三项基本条件前提下,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有实务部门工作经历,如曾在公共部门任职、挂职、担任咨询专家的;
2.在公共管理学科教学案例编写、案例大赛等工作中表现突出,获校级及以上奖励的;
3.曾经教授过相关课程,专业基本功扎实,评教优秀的;
4.近3年主持过重要部门委托横向项目课题或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的。
(三)申报流程
1.已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如遇有授课教师缺口,MPA教育中心即启动选聘程序,符合条件的我校公共管理学科教师均可申报。
2.学院教师可申报未纳入培养方案的新课程,MPA教育中心在组织论证课程设置合理性后,启动授课教师选聘工作。相关工作完成后,新设课程纳入下一年度培养方案。
3.试讲后若无教师满足授课应有要求,由MPA教育中心在校内外聘任。
第八条 学院每名教师最多只能承担两门MPA课程的授课任务,且每名教师最多只能担任一门核心课程的授课教师。
第九条 从学校离退休或调离公共管理学科的教师,原则上不再承担MPA课程授课任务,确有必要继续授课的,需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十条 MPA授课教师须按统一要求,在新学期开课前,将课程大纲提交MPA教育中心,课程大纲模板由中心统一制定。MPA教育中心组织学生根据授课教师简介和课程大纲,对纳入培养方案的选修课程投票,过半者方可开课。
第十一条 开展课中和学期末教学评价。课中教学评价由MPA教育中心组织,在课程讲授过半时下发学生填写,反馈授课教师。学期末教学评价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授课教师综合测评分数(课中教评权重30%,期末教评权重70%)低于80分的,终止其教学资格。
第十二条 连续三年未能成功开设的选修课程,从培养方案中剔除。
第十三条 选聘的院内MPA授课教师,学院会将其工作计入教师工作量考核范围,按规定给予课酬。同时可择优推荐参加全校、全国的相关荣誉评选。
第十四条 MPA授课教师须按规定完成相应培训要求。
第十五条 MPA授课教师须认真备课,严谨教学,按规定选用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案例、教学课件等按规范编写,按时提交给MPA教育中心存档。中心可定期组织教指委成员等校内外专家,对选用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案例、教学课件和课堂教学质量等进行巡查,授课教师须参照专家意见调整。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压缩教学学时。不得随意调课,因故确需调课的,需提前提出申请,由MPA教育中心安排调课事宜。
第十七条 结课考核由MPA教育中心统一安排。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内将A、B两套命题试卷交MPA教育中心,考核结束后对学生的考核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将有本人签字的成绩单连同试卷一并,于考核结束两周内送交MPA教育中心。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因个人原因无法担任某一课程的,须提前十五天提交书面说明,否则将按其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追究教学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 授课教师不配合MPA教学管理的(如不按要求提交教学大纲等),MPA教师中心有权终止其授课资格。
第三章 讲座教师、校外实践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组建MPA讲座教师专家库,配合授课教师开展专业方向讲座,定期开展形势政策讲座。原则上,每门核心专业课程和重要方向课程,在讲授期间开展一次专业方向讲座,作为课程的组成部分,授课教师工作仍按满工作量计算。讲座教师原则上应由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员担任。讲座安排由MPA教育中心统一进行,讲座教师的邀请由主管院领导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优化组建MPA校外实践导师队伍,欢迎其开展讲座和实践教学,与MPA授课教师联合承担学位论文指导工作。新的校外实践导师可由学院全体教职工推荐,经MPA教育中心审核后颁发聘书。校外实践导师从事的研究和实务工作,原则上应与公共管理学科研究对象相关,为在各自领域取得重要成就、有较强影响力的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如教指委)、学校或合作单位对MPA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授课教师、讲座教师和校外实践导师如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MPA教育中心有权终止其授课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千亿·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党政联席会议负责。未尽事宜由MPA教育中心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千亿·体育(中国)官方网站MPA授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6月10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PA校外导师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3日)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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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